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区**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已判刑)与宋某某、李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达渠民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确认。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为:黄某某、张某某二人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前和2014年7月31日前偿还宋某某、李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和51万元。调解书生效后黄某某、张某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李某某、宋某某向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渠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8月1日依法向黄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黄某某、张某某不按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履行给付义务,将被渠县人民法院查封的川SC5***、川RS9***、川AS3***三辆汽车进行转移、隐匿,且至2015年1月期间黄某某、张某某两人仍每月支付三辆车按揭贷款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强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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