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园**栋**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蔡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黄某某偿还蔡某某本金以及利息总计2029250元人民币,“(2017)粤0608民初14**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发生效力。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经调查,在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黄某某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银行和农业银行南宁沿海支行等账号有大量的交易流水信息,总收入共约人民币400多万元,证实黄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被告人黄某某却将大部份收入用于买衣服、首饰等奢侈高额消费,只用少数资金偿还给蔡某某,而没有认真履行法院判决的付款义务。判决生效至今,黄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及法院扣划只支付给蔡某某40多万元人民币,还有人民币177多万元本金(不含利息)没有偿还给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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