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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52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妻子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143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及利息,该判决于2015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位于晋江市青阳街道**豪园**栋**室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扣除按揭后,除了偿还10万元给张某某,其余27万元偿还给庄某某、吴某某、丁某某等人。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许某某名下位于福建省泉州**区**路**商城**区**的店面以60万元抵债给丁某某。经查,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8年11月5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将其打工所得及其收到的赖某某的还款等款项共计11.3万元偿还给庄某某等人。

经统计,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共计归还张某某借款4万元。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许某某汇款8万元给张某某。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共计偿还19000元给张某某,并承诺每月还款1500元给张春安,取得张某某谅解。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延延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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