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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7〕8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8********,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卢氏县 (户籍所在地卢氏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7年6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债务纠纷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限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某10万元的利息、6万元本金及利息、1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未予偿还。2015年9月16日,白某某向卢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2016年11月21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某某拒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4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依法执行,黄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为国

 代理检察员:卢  珊

2017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卢氏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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