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某的借款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黄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偿还刘某某借款7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执行法院判决,杞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因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做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于当日执行。被告人黄某某经拘留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至今未归还刘某某的相关债务。
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蔚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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