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7〕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漳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云霄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5月3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12日,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位于云霄县**中学南侧“**”工程,合同价款为9996.37万元人民币。同年7月17日,**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签定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公司按工程承包价收取7.2%的管理费及预留税费,其他一切产生的费用均由黄某某承担,并任命黄某某为“**”工程项目负责人。自项目开工以来,**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给**公司共计8756.5万元,**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按进度将工程款8122.3049万元拨付给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儿子杨某某,该项目于2014年10月份竣工。其间,被告人黄某某拖欠班组工人工资及工程款,引发工人集体上访。
2015年1月16日,云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黄某某及**公司发出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在2015年1月19日前立即付清该项目全体工人工资,被告人黄某某拒绝签收整改指令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付清工资。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夫妇位于漳州市**区**大厦**室的房产转移至儿媳妇杨某某名下。云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6年10月2日、同年10月11日再次向被告人黄某某发出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令,被告人黄某某仍未整改到位。被告人黄某某拖欠池某某带领的涂料班组工人工资380000元、项目部刘某某、廖某某、许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12名员工工资136500元,张某甲带领的外墙贴砖班组工人工资25400元、杂工张某乙、张某丙等10名工人工资125600元,共计659580元。经鉴定,漳州市**区**路**大厦**室房产价值人民币677800元。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云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到该局,后被民警传唤至云霄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霄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池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华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伟凌
代理检察员: 颜 瑾
2017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证人名单。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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