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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仁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仁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黄某某在分包仁寿县信利工程显示屏项目劳务中拖欠阿某某等27名农民工工资272081元。2018年11月26日,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仁人社监令字[2018]第18号),后黄某某在已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情况下,仍一直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并且逃逸,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东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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