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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因涉嫌肇事逃逸于2017年11月被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乡大队行政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厂房的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拖欠陈某某等16名工人自2018年5月至6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12589元。期间,经上述工人多次讨薪未果,后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述**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18)4―41号】文件后,被告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上述工资,并采取更换手机号码、拒不接听电话的方式逃匿到中山市、深圳市,拒绝支付上述工人的工资。

2020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酒店门口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连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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