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个人独资经营广州市番禺区**家具厂。期间经营不善,拖欠被害人叶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66名员工2015年5月至8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47549.50元。后于2015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无法支付工资等费用而逃跑、隐匿。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等均不予支付上述劳动报酬。2019年6月10日,公安机关清查时在本区大石街**村**街**巷**号**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宫瑞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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