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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文明二路**号经营**鞋厂,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因经营不善,黄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在拖欠22名工人工资175461元的情况下弃厂逃匿。同年4月7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于4月11日前发清拖欠员工工资。2020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同年5月28日,黄某某的亲属与部分工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将拖欠7名工人工资9222元委托吉隆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保管并代为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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