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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塘**厂宿舍**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韶关市**贸易有限公司将韶关市十里亭**酒店工地电梯钢结构等小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承包该工程后,先后雇请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邓某某等人施工,工资按天计算,每天工资300元。该工程于2019年12月完成,黄某某拖欠张某甲2019年8月至12月工资人民币共31100元,拖欠张某乙2019年11月至12月工资人民币共4500元,拖欠张某丙2019年8月份工资人民币1050元,拖欠邓某某2019年8月份工资人民币1050元,拖欠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7700元。黄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后,不知去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5月25日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短信的方式向黄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上述工资,黄某某收悉后仍不支付。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黄某某的家属将黄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37700元交给韶关市浈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委托该局向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邓某某等人发放工资。

2020年7月23日,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邓某某领取被拖欠的工资后,四人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投诉书、欠条、考勤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邓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赖文芳

                                               检察官助理 李旺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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