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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招摇撞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冒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自称自己是“东莞铁骑B区区长”、“某镇区交警队长”等职衔,冒用警察身份在东莞市各镇街实施诈骗,于2018年11月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村**号**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具体犯罪如下:

(一)2018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本市**镇**村**路**店,冒充“常平交警大队副队长”的身份前来买酒,在结账的时候,黄某某称自己身上没有现金,向被害人萧某某借钱,被害人萧某某因为相信黄某某的警察身份,并微信转账了600元给黄某某,后黄某某趁机逃离了现场.

(二)2018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本市**镇**市场**店内,冒充“长安交警队后勤队长”的身份前来购买茶叶,并与被害人张某某一起外出用餐,吃饭期间,黄某某叫张某某借他1300元急用,称一会儿回店后刷卡还钱给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因为相信黄某某的警察身份,并微信转账了1300元给黄某某。后黄某某趁机逃离了现场,并将张某某删除了微信好友。

(三)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莞城区**路**号**店内,冒充“东莞铁骑B区区长”的身份前来采购地板,因被害人宛某某相信黄某某的警察身份,被诈骗了两包中华香烟、一饼茶叶、一盒华美月饼,后黄某某趁机逃离了现场,宛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勘查民警在现场提取了可疑痕迹物证,后经过DNA比对,发现与被告人黄某某的DNA一致。

(四)2018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本市**镇**村**号**店内,黄某某与被害人蒙某某交谈中,冒充交警,谎称可以利用职权帮人处理交通违章,违章者只需要缴纳罚款,驾驶证不用扣分,刚巧蒙某某有一宗违章要处罚,于是微信转账了200元给黄某某,委托黄某某帮她处理违章。后黄某某称急需用钱,骗取蒙某某350元, 被害人蒙某某因为相信黄某某的交警身份,并微信转账了350元给黄某某,后黄某某趁机逃离了现场。

(五)2018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本市**镇**公司,谎称自己是警察,要买房子,之后被害人谢某某驾车载他到桥头镇看房子,在行驶至本市桥头镇山水江南附近加油站时,黄某某称急需用钱,叫谢某某先微信转账600元给他,后还现金给谢某某,被害人谢某某因相信黄某某的警察身份,通过微信转账了600元给黄某某。后黄某某假装外出买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伤情图片等书证,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宛某某、谢某某、萧某某等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冒充国家机关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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