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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持有假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持有、使用假币嫌疑,于20199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持有、使用假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10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出租车(粤BDF****9)至深圳市福田区****附近,在支付司机张某某人民币100元车费后,张某某找回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88元,后被告人黄某某下车。后张某某发现被告人下车后又在打出租车,遂生怀疑,就打开钱包发现被告人黄某某给的100元人民币是假币,张某某就下车拦下了被告人黄某某乘坐的出租车(粤BD8****0)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出租车(粤BD8****0)后座位下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所藏的疑似假人民币45张共计4500元(均为百元面额)。

另还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福田区****中心附近乘坐出租至****对面路边下车时使用100元假人民币支付车费;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田区****附近乘坐出租车至****下车时使用100元假人民币支付车费。

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鉴定,所查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资料,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涉案的人民币系假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伍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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