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5********,汉族,中专文化,中国***隆某某办事处负责人、原储蓄专柜出纳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路**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6月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任中国***隆某某办事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1997年9月9日至13日,三次挪用储户方某某(又名严**)帐户上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共64490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其私人借贷并从中赚取利息差;于1997年10月22日、23日,两次挪用储户周某某帐户上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共21000元用于其私人借贷并从中赚取利息差。2000年6月至同年9月,黄某某在任建行惠来支行储蓄专柜出纳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陆续挪用其保管的银行出纳尾箱库存现金共291963.27元用于还私人欠款及赌债。2000年 9月28日,黄某某离岗潜逃。案后,黄某某私下付某某储户方某某8000元、周某某2000元。2018年6月1日18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卫生院抓获黄某某。黄某某至今尚未退还挪用的公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及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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