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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公款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75********,壮族,在职中专文化,西林县**业编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西林县**镇**路**号,现住西林县**镇**巷**号**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西林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西林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3月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西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林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保险筹资工作方案》(西政办发〔2018〕4号)文件,对全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布置。1月26日,**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布置会,会议要求:村组干、驻村工作队负责所在村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征缴到参保费后及时结存到西林县**管理中心专户,再与西林县**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工作人员对接发票和存款单,核算发票金额与缴存金额是否一致。

被告人黄某某时任西林县**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管理人员,负责对接并核算**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作。自2018年2月8日起,**镇**村、**村、**村、**村、**村、**村、**村、**村、**村等各村组干、驻村工作队未按照规定将收到的参保费结存到西林县**管理中心专户,而是存入黄某某在西林县**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或交付现金给黄某某。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18年2月5日至9月5日,西林县**局共征收得西林县**镇各村屯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票据总金额为1,977,480元,实际缴存入指定的农商行659601204******账号1,196,966元,仍有780,514元由黄某某实际控制。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向西林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将25,000元赃款退还至西林县**管理中心专户。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挪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计780,514元,扣减其在案发后退出的25,000元,黄某某实际挪用的公款金额为755,5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在编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韦某某、黎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担任西林县**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股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并核算**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工作便利,多次挪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755,514元用于个人消费、借、还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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