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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公款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原**报社**发行站**,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报社报刊发行部是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报社的内设机构,同时为具有独立法人的独立二级核算单位,负责《**日报》《**晚报》《**日报》等报刊的发行和报款回收等工作。**报社报刊发行部**站(以下简称:**发行站)为该部的内设部门,根据发行部每年分解到该发行站的任务,负责麻章片区报刊订购、报款收取、报刊投递等工作。**发行站报刊征订工作分为两种,一种是先收款再发放报刊;另一种是先发放报刊再追收报款。报刊征订款的收取实行“谁征订,谁负责催收”的做法,收取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对于单位订购的报刊,由单位将报刊征订款直接汇入**报社指定的对公账户;对于个人订购的报刊,一般由投递员收取现金并给客户开出收款单据后,再存入该站站长个人银行账户中。

2017年11月起,时任**发行站**的被告人黄某某,擅自提供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给该站投递员和订报单位,并要求投递员和订报单位将报刊征订款存入其个人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号码为尾号9072,开户行为**信用社**分社;另一个账户号码为尾号2091,开户行为**联社。

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黄某某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及其本人以现金或微信的方式收到2018年度和部分2019年度报刊征订款共计人民币1519336.5元。具体情况如下:1.李某甲等14名投递员缴存现金报刊征订款(2018年度)到黄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共989680元。2.邓某某等2名投递员银行转账报刊征订款(2018年度)到黄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共16425元。3.订报单位转账报刊征订款(2018年度)到黄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共261872元。4.郑某某等4名投递员缴存现金报刊征订款(2019年度)到黄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共56775元。5.黄某某本人以现金、微信方式收取报刊征订款(2018年度、2019年度)共194584.5元。黄某某收到报刊征订款1519336.5元后,没有按规定缴存单位银行账户,而是先后多次擅自将该公款从其个人银行账户中挪出归其个人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其儿子学费、信用卡还贷及个人消费等方面开支。

2018年11月22日,黄某某上述个人两个用于收取报刊征订款的银行账户余额共7.06元。同年11月26日,黄某某主动到湛江市公安局**支队投案。同年12月13日,黄某某委托其亲属李某乙将7000元作为报刊征订款退给**报社。截止目前,黄某某挪用公款共1512336.5元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报社办公室关于中层干部竞聘副科级干部聘任通知等、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范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报社报刊发行部**站**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512336.5元,归其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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