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栋**房。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入职佛冈县**有限公司,担任208业务部组长,主要负责学员考试业务相关事宜,并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负责代收代缴(非税)学员的考试费及工本费,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负责代付学员科目二模拟培训费。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管理该公司资金的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司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行账户上的资金,被告人黄某某挪用该公司学员考试费、工本费及学员科二模拟培训费共计人民币182160个人使用,至今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职务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佛冈县**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并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黄某某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美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六册(含电子光盘)。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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