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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博罗县**风景名胜区**村民委员会**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博罗县**风景区**村委会**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始,被告人黄某某当选博罗县**管委会**村**小组组长,村小组财务工作及公章均由黄某某个人实际管理。2008年4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使用保管的现金及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账户的集体资金通过“无折取现”的方式,将其经手管理的村小组集体收入资金共计450334.4元私自挪用,并用于个人生活及赌博等活动。经核算,截止到案发时止,黄某某共挪用资金共计410334.4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9年5月17日,黄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退还至**村小组集体账户。同年11月14日,黄某某接博罗县监察委员工作人员传唤后,到罗浮山管委会纪检组谈话室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博罗县**管委会**村**屋小组的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村小组集体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数额达410334.4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叶顺航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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