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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销售有限公司**片区经理,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花园**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海南**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2018年7月被公司委任担任公司**片区经理职务,负责区域产品销售及推广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沾上手机捕鱼游戏赌博,输钱后其抱着侥幸的心理利用担任公司**片区经理职务之便,采用违规收取客户回给公司的货款和倒卖以客户名义发下的货品并截留使用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手机捕鱼游戏赌博。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黄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51655.54元。

案发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6月26日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给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并分别于201962812172020年1月7日退还海南**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27万元、1万元、2万元共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来源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客户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截图,一起玩捕鱼游戏支付截图银行汇款凭证、记账回执单还款计划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副本自述书劳动合同书发货明细账、客户确认收货明细账、退货明细账2018年-2019年度客户经营合同、工资表客户往来对账确认单、往来单、送货验收单、发货明细账、确认收货明细账、退货明细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  

书记员:徐志明



2020年2月26 


附: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海口市美兰区******花园***房;

2.公安卷8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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