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销售有限公司原**片区经理,出生地海南省临高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岛**路**花园**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海南**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2018年7月被公司委任担任公司**片区经理职务,负责区该域产品销售及推广工作。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沾上手机捕鱼游戏赌博,输钱后其抱着侥幸的心理利用担任公司**片区经理职务之便,采用违规收取客户回给公司的货款和倒卖以客户名义发下的货品并截留使用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手机捕鱼游戏赌博。经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黄某某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51655.54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给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并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12月17日、2020年1月7日退还海南**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27万元、1万元、2万元共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案件来源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客户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截图,一起玩捕鱼游戏支付截图、银行汇款凭证、记账回执单、还款计划、黄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副本、自述书、劳动合同书、发货明细账、客户确认收货明细账、退货明细账、2018年-2019年度客户经营合同、工资表、客户往来对账确认单、往来单、送货验收单、发货明细账、确认收货明细账、退货明细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 杨
书记员:徐志明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海口市美兰区**岛**路**花园***房;
2.公安卷8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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