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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房**栋**单元**。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挪用资金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任广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息烽分公司**一职,期间黄某某挪用该公司收取的息烽县**及**物业服务费、停车费、装修保证金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消费,共计人民币185936元,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收款票据等; 2.证人陶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及资质;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人民币18593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海洁

                            检察官助理 陆  灵

2020年11月25日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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