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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1********,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村**号**大学)。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6年5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6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分管**部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给王某某使用。2011年11月1日从**集团账户转入青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账户人民币300万元,2011年11月2日江南电梯账户转入王某某账户人民币275万元。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3月21日,王某某分三次将人民币300万元还给**集团。

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因**绿色生物制品(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负责人李某某需要过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集团****分管**部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集团名义将单位资金供**集团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黄某某先后多次决定从**建设集团账户转入**集团账户人民币共计4500万元,期间**建设集团账户转入**集团账户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建设集团损失人民币1400万元,截至案发,**集团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笔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新燕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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