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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街**路**号**房,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任廉江市智鑫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线的操作员及业务员期间,利用自己可代收客户货款及预付款的职务便利,将其货款代收取后,没有交回公司,而是挪作个人挥霍使用。经统计,至案发后,共挪用公司资金591260元,至今仍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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