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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湛江**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售后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湛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聘到该单位工作,担任市场调查员兼售后客服外勤员。2017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湛江**投资有限公司下属的山海华府项目中,代业主向住建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归集专户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由于住建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归集专户只能由个人银行账户缴存,故每次缴存维修基金时先由公司将资金转入黄某某开设在兴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再由黄某某到银行进行缴存。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个人账户收到公司的将维修基金后,不按时缴存,并且私刻公章伪造《湛江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交存凭证》瞒骗公司、业主和住建部门,占有公司财产人民币5470661.2元。

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非法获得的赃款在湛江市赤坎区和开发区以个人的名义和妻子、两个儿子的名义购买房产和车库共计四处,其余资金用以购买大排量摩托车进行改装,部分挪用资金用以购买私彩和偿还信用卡。案发后,黄某某已偿还公司维修基金0.4893万元,其个人和妻子、儿子名下的四处房产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任职证明、情况交代书、银行卡流水账、伪造的山海华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交存凭证、协助查封通知书及退赃收据;2、证人段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经手、管理山海华府楼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便利,将5470661.2元非法占为己有,肆意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土儒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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