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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散货船船长,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系“**”轮所有人)在明知禹某某(另案处理)所售长江砂为盗采得来的情况下,仍与禹某某联系并3次收购盗采长江砂共计14200吨,支付购沙款350400元,后转卖获利,转卖金额共计738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8日,黄某某与禹某某联系,以24元每吨的价格在长江枝江马羊洲水域收购由禹某某盗采的长江砂4600吨,购沙款110400元。后黄某某安排“**”轮将收购的长江砂运输至重庆黑石子码头,以每吨52元、总价239200元的价格售卖。
  2.2018年8月6日,黄某某与禹某某联系,以25元每吨的价格在长江枝江大埠街水域收购由禹某某盗采的长江砂4800吨,购沙款120000元。后黄某某安排“**”轮将收购的长江砂运输至重庆长石尾码头,以每吨52元、总价249600元的价格售卖。
  3.2018年9月11日,黄某某与禹某某联系,以25元每吨的价格在长江枝江大埠街水域收购由禹某某盗采的长江砂4800吨,购沙款120000元。后黄某某安排“**”轮将收购的长江砂运输至重庆长石尾码头,以每吨52元、总价249600元的价格售卖。
    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于2019年4月30日扣押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宏春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奉节县**镇*****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871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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