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5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厂宿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吴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盗窃汽车蓄电池出售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明知汽车蓄电池来源违法仍然收购四次共计31个,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下旬一天,吴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在襄城区207国道欧庙路段,沿路盗窃停放汽车的蓄电池共计七八个,第二天被告人黄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被盗电池收购。
2、2019年4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孟某某在襄城区207国道欧庙路段,沿路盗窃停放汽车的蓄电池十余个,第二天被告人黄某某以1000多元的价格将被盗电池收购。
3、2019年4月20日左右,吴某某伙同孟某某在樊城区牛首镇公路路段,沿路盗窃停放汽车的蓄电池多个,第二天被告人黄某某以1000多元的价格将被盗电池收购。
4、2019年5月3日左右,吴某某伙同孟某某在襄城区卧龙镇公路路段,沿路盗窃停放汽车的蓄电池多个,第二天被告人黄某某以800多元的价格将被盗电池收购。
案发后,办案民警从黄某某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号的回收站查获被盗电池31个,经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黄某某所收购的被盗电池认定价格为5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孟某某、田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吴某某、孟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黄某某收购赃物电池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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