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2********,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还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100元面值的话费充值卡在市面正常流通的情况下以相对偏低的价格能够购买,仍以100.8元的价格大批量购买,通过其开设的网店以103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且明知他人购卡资金是犯罪所得,仍以上述方式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该资金来源和性质。
2019年3月6日至8日,被害人汤某某在长沙县**镇**村自己家中,被他人以淘宝刷单赚取佣金的方式诈骗40余万元,其中的18000元直接转入账户名为钟某云的银行卡中,后该账户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支付宝账户19968元用于购买话费充值卡,该笔购卡资金中有18000元为被害人汤某某被骗资金。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河南省方城县**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黄嘉伟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罚金二万元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拓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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