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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个体运输车队,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小区**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黄沙系他人非法开采的情况下,经陈某甲(另案处理)介绍,组织车辆到福州市长乐区**村**附近寺庙后山沙场,以每车人民币600元左右价格多次向陈某丁(已判决)等人购买黄沙,并倒卖给他人,累计数额人民币716400元,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

2020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花园小区**幢家中将其抓获。同月30日,黄某某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帐单、退款材料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非法采矿,仍多次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7164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翔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小区。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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