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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湖北省武汉**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路**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同案人宋某甲(已判决)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郭某某谎称可以以官网价5折的价格代充“王者荣耀”游戏点券。被害人郭某某微信联系同案人宋某甲充值1万元钱的点券,宋某甲便与被告人黄某某商量后,将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小号收款码发送给郭某某,随后郭某某转账人民币9500元至黄某某的微信小号上,并另外转账人民币500元给宋某甲作为代充点券的报酬。事后,被害人郭某某发现充值的点券未到帐,同案人宋某甲便以自己仅是介绍人,代充点券的人逃跑了为由推脱,并退还郭某某人民币500元,想以此蒙混过关。

2019年4月17日,在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决)提议下,同案人宋某甲组建了一个微信群,将李某某、宋某乙、何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拉进群里。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上述9500元人民币系诈骗得款,但仍按宋某甲要求将人民币9800元(其中包含前述诈骗得款人民币9500元)以红包的形式发到群里,让大家抢红包。之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再将抢到的红包款全部转给宋某乙,最后宋某乙通过支付宝将这些款项转给被告人宋某甲。被告人黄某某事后得到同案人宋某甲给予的好处费约人民币700元。

2019年8月17日,同案人宋某甲家属向被害人郭某某退还人民币9500元,郭某某对宋某甲表示谅解。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账单明细、收条、谅解书、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宋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尿检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手机截屏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帮助予以转移,数额达人民币9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和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五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2020年11月30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阳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16326****;

2.卷宗3册共计270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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