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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经“陆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微信账号给“A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接收犯罪所得的赃款,并将其收到款项的百分之九十通过微信转给“A某某”,或者提现到其银行卡后再通过支付宝转给“A某某”,累计帮助“A某某”接收赃款人民币516517元(下币同),获利51651元。上述款项中,1000元系被害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在晋江市**镇被他人冒充其微信好友借钱的方式骗走,800元系被害人洪某某于同日在晋江市**镇**村**号其家中被以上述方式骗走,1000元系被害人陈某某于同日在晋江市**镇**村**路**路**号家中被以上述方式骗走,1000元系被害人王某某于同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的宿舍内被以上述方式骗走,1000元系被害人顾某某于同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的家中被以上述方式骗走,1000元系被害人莫某某于同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号**室其家中被以上述方式骗走。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黄某某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被告人黄某某退出赃款5800元发还部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转账明细、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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