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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福建省泉州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7日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沂水**有限公司会计谢某某收到自称是公司经理张某甲发送的QQ群号,在谢某某加群之后,要求谢某某将公司486000元合同金退还梁某某账户,谢某某信之,遂将4860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梁某某账户,后该电信诈骗分子又要求谢某某将465000元保证金打给刘某甲账户,谢某某遂将该款项转账至刘某甲账户。谢某某发现被骗后仅冻结465000元。

2018年7月23日,贵阳**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林某某收到自称是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袁某某的QQ信息,要求林某某将公司70000元钱归还袁某某向龚某某的借款,林某某信之,遂将70000元转入龚某某账户。

2018年7月24日,泉州**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刘某乙收到自称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罗某某发送的QQ群,在刘某乙加群后,要求刘某乙将公司488000元预付款退还严某某账户,刘某乙信之,遂将488000元转账至严某某账户。

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陈某甲(未到案)安排,经陈某乙(已判决)介绍,由陈某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立案侦查)转账取款,从中非法获利。

其中,被害人谢某某被诈骗的48.6万元被先后转入被告人吴某某的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后,又被转入吴某某持有的其他25张银行卡账户,由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与郭某某、文某某(两人均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立案侦查)等人从深圳市罗湖区银行ATM机取出。被害人林某某被诈骗的7万元先后转入被告人吴某某、文某某、何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后被取出。被害人刘某乙被骗的48.8万元先后转入被告人文某某、康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后被取出。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林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志霞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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