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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25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8年2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准备购买一艘船只用于走私柴油,后通过缪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林某甲(已判刑),林某甲称暂时没有船只出售,过段时间有了船只再联系。2018年3月份,林某甲伙同林某乙、黄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到瑞安市飞云江边船厂码头盗窃一艘长约40米宽约7米载重约300吨的走私油船。后林某甲联系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船只系林某甲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约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船只。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船只仍予以购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紫云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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