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联系从闫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0元/套左右的价格收买信用卡资料(内含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COM号、银行卡号)约10余套,并加价销售。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提请对山东泗水9.16收买、非法提供公民信用卡信息案线索开展研判工作的请示,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员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数量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5751****;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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