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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楼。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捕,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收购温某某3张信用卡,后非法提供给“四眼仔”。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还将钟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共计6张信用卡非法提供给“四眼仔”,从中获利。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东省越秀区**中路**纪念堂门前公交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李某某、钟某某、温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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