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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感情生活受挫产生厌世情绪,在福州市台江区福建民航大厦酒店1009房间内,试图通过燃烧木炭的方式自杀,但多次点燃浇上酒精的木炭后木炭又熄灭未遂。被告人黄某某便用打火机将房间内的被子、床单点燃,试图再次自杀,结果火势蔓延触发酒店火灾警报后酒店保安李某某等人及时赶到将火扑灭。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报警记录、福建民航大厦住房登记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黄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出具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世钦

检察官助理林  琦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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