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路**号**楼,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小区**栋**室。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5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在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小区**栋**室家中,为了逼迫先前与自己吵架遂离家出走的被害人李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妻子)与自己联系,被告人黄某某产生放火烧家的想法来威胁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先是在家中主卧室放置了几张餐巾纸,然后用打火机点燃一张餐巾纸丢在床上将床上的纸巾引燃,接着其使用微信拍摄了一段短视频发给被害人李某某观看。随后火势变大,被告人黄某某又拍摄了一段微信短视频发给被害人李某某,然后才想到要灭火,使用一个枕头对火点进行按压,随即产生大量浓烟,从房间飘散进客厅。在其未确认火是否被扑灭的情况下,将卧室和客厅的窗户打开通风,并拍摄了两段客厅弥漫着浓烟的微信短视频发给被害人李某某观看。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家中不断冒出大量浓烟,着火点不确定是否被扑灭的情况下,锁门离开,前往位于章贡区**大道**公寓。不久,火势变大,该小区群众立即拨打199火警电话,同时疏散了该栋住宅的全部居民,在消防部门全力扑救下火势才得以控制并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小区**栋**室的主卧室被严重烧毁,并造成楼上**室的主卧和阳台一定程度损坏,共计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163元。
2020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前往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投案,在派出所门口等待被害人李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案发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等;5、视听资料:黄某某纵火后录制的短视频、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泄私愤,在家中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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