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9年3月11日凌晨,吴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桂平市**镇**KTV**房发生争执,争执中,黄某某恼羞成怒,用拳头殴打吴某某头部,导致吴某某头部、颈部受伤。经鉴定,吴某某颈部(椎骨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2019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为获不法利益,将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的登记在王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桂R****3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开到桂平市**二手车行处,谎称王某某为其妻子,因要离婚而出卖,赖某甲信以为真,以6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轿车,当天赖某甲支付了定金30000元给被告人黄某某。
3、2019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将从桂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的登记在薛某某名下车牌为桂R****9的白色丰田雷凌轿车开到**二手车行处,谎称薛某某为其老表,车辆的实际拥有人是黄某某本人,赖某甲信以为真,以3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轿车,当天赖某甲给了5000元定金给被告人黄某某。获取35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即消失逃匿。随后赖某甲发现涉案车辆是从桂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所得,现已将车辆归还该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车辆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等书证,证人梁某某、李某某、赖某乙等的证言,受害人吴某某、赖某甲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圆慧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