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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村委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15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莫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已判决)及黄某某女朋友在博罗县**镇**市场一烧烤档吃宵夜,期间,同在烧烤档隔壁桌吃宵夜的被害人何某某朝欲加黄某某女朋友微信,黄某某知情后感到愤怒,即持啤酒瓶殴打何某某,随后潘某某、莫某某亦持啤酒瓶及用脚殴打何某某,其中黄某某用啤酒瓶殴打何某某的头部,与何某某一同夜宵的被害人叶某某上前劝架时亦遭到黄某某、莫某某及潘某某的殴打。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目前已构成轻伤二级,叶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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