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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一区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4******** ,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村**队。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未缴纳)。202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吴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家中用背包装了一把铁锤到我市民众镇锦某某市场海鲜档处,隔着背包手持铁锤敲打被害人吴某某的头部两下,致吴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在我市民众镇锦某某市场卫生间内被治保会人员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当场被缴获作案工具背包一个及铁锤一把。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曾某某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384****;保证人吴某甲,联系电话:1536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3张,散页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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