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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住东平县**街道**花园**座**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19时许,在东平县**鑫集团西大门口处,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某用拳头打击张某某胸部,并在张某某倒地后用脚踢踹张某某,至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左胸部和腰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左小腿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和张某某于2019年4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某三万元,张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伟

代理检察员: 李 雪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26483****。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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