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2********,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美特好超市停车场,因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摩托车双方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致双方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谅解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舸平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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