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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在冠县**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家中,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村村民黄某芝因卖树经纪钱发生纠纷,黄某某与黄某芝互相进行辱骂。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来到黄某芝家,持黄某芝家的马扎将黄某芝打伤,致使黄某芝左侧肋骨骨折,黄某芝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冠县公安局清水派出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增宪  

检察官助理许立新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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