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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8〕11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阿醒”),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2008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1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日、5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报复被害人钱某清,遂纠集劳某某(已判刑)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工具到我市**镇**村**街*号门口附近,将钱某清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钱某清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后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镇**村**街一无名五金店内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月婷

二О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3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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