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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019年11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车路经本市香洲区前山环宇路与明珠路交叉路红绿灯处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刀朝被害人吴某某身上连刺2刀,造成其腹部、手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7.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2月27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1.​ 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二张;

3.涉案的剪刀一把,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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