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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98********,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址西林县**镇**村**屯**号,现住西林县八达镇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3点多钟,被告人黄某某在西林县八达镇某处喝酒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吵。黄某某、陈某某出来到门前的公路上后,两人继续互相对骂,随后引发斗殴,在打斗过程中,黄某某持一把折叠刀捅伤陈某某。经鉴定,陈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劳富翀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管制刀具捅伤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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