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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考验期至2017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阳市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1时多,被告人黄某甲与卢某某、杨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黄某乙、尤某某、阮某某、蔡某甲、吴某甲、吴某乙、被害人蔡某乙等人在揭阳市榕城区**路“****”***包厢喝酒。期间蔡某乙与尤某某因谈论“***俱乐部”的事发生争执,双方被在场的人劝开,蔡某乙被劝出包厢。蔡某乙出包厢后,随后又冲进包厢,负责接送的被害人许某某看到蔡某乙进去包厢,也跟着冲进包厢。蔡某乙进入包厢后,再次与尤某某等人发生争执,之后双方互相推搡,卢某某见状摔破一个玻璃酒瓶持破碎的玻璃酒瓶要去打蔡某乙,被在场的人推开,随后,卢某某、杨某某、黄某甲三人对进入包厢的许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将许某某打倒在地。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蔡某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黄某甲、杨某某、卢某某等人与许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甲等人取得许某某的谅解。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社区纠正期满鉴定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黄某丙、彭某某、黄某乙、阮某某、吴某甲、蔡某甲、吴某乙、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卢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包厢外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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