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捕前住**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在柳河县体育馆门卫处因琐事争吵,进而发生厮打,黄某某将潘某某踹倒,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明发左侧股骨颈骨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f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老年、残疾人,应从重处罚;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兰星
检察官助理:吴晓明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被害人近亲属询问笔录、刑事案件听取近亲属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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