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81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庞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隆回县桃洪**镇**酒店旁的**烧烤店内吃夜宵时,陈某某与在隔壁桌吃夜宵的被告人黄某某、“冬某(身份待查)”两人因纠纷发生冲突,烧烤店老板劝架将双方拉开,并将黄某某他们两人拉到烧烤店外进行劝解。这时陈某某从烧烤店内冲出来,与黄某某、“冬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庞某某上前帮忙,随后双方被人劝阻,黄某某一方遂离开现场。被告人黄某某和“冬某”带着另外三名男子等人返回到**酒店,在**酒店大厅看到正在电梯中的庞某某,然后黄某某等人冲进电梯对庞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并持甩棍将庞某某的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庞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截图、开房记录、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阳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其它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陈某某、阳某某、罗某某。
鉴定的名单:谭某某、李某某,鉴定单位:**鉴定所。
4.被害人:庞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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