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9时43分许,被害人方某某与其女友林某某一同在福州市台江区福州市体育馆内舞厅门口遇到被告人黄某某,被害人方某某及其女友林某某便向被告人黄某某讨债,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便手持一红酒开瓶器的塑料头,击打方某某的眼部、手掌和手臂等部位,造成方某某眼眶处受伤,右手第五掌骨头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20】387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黄某某、方某某、林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生活偶发矛盾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殴打对方,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岐 红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经常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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