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林某甲及林某乙作为资方与同案人叶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劳方在平潭县海坛古城二期中建三局项目部办公室内结算工程量时发生纠纷,被害人林某甲遂准备离开,被被告人黄某某、叶某某、薛某甲、伍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阻拦。林某乙见状,上前将被告人黄某某抱摔在地。叶某某遂指使并伙同被告人黄某某、薛某某、伍某某、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林某甲及林某乙互殴,致被害人林某甲右足受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平潭县公安局潭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吴某某、张某某、郭吓新、林某乙、叶某某等6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伤情照片、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萍英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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