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工农路**家属院**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二七区棉纺东路**号院**号楼过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厮打,后黄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的左侧眼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侧眼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诊断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